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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法操司想傳媒相信買賣股票是很多人投資理財方式之一,透過公開發行股票,也可以讓有前景、有好的理想的公司更容易取得資金,不再為錢所困。不過立意良善的證券交易市場仍然常常遭到有心人士濫用,不論是掏空公司將廣大小股東血汗錢捲款潛逃的不肖公司經理人,或股市炒手操縱股價坑殺小股民等等都時有所聞,縱使證券交易法、公司法等金融法規都有規範這些不法行為,但就民事賠償部分個別股民往往因為勢單力薄而無法順利取得賠償。有鑑於此,立法者在民國91年制定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下稱投保法,下同),以提供廣大投資人公平且安全的交易環境,保障證券投資人之權益,並促進證券市場健全發展(第1條)。下面就和廣大投資人最直接相關,有關求償部分進行說明。受害投資人可以授權投保中心提起團體訴訟或仲裁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簡稱投保中心)是依據第5條規定設立的保護機構,並依據投保法規定,投資人授權投保中心提起團體訴訟或仲裁有以下幾個要件:除了訴訟和仲裁程序,投保中心也可以聲請假扣押為了預防訴訟或仲裁程序緩不濟急,在程序確定之前應該負擔賠償責任的行為人惡意脫產,導致最後白忙一場,投保法中也賦予投保中心聲請假扣押的權利,法院也可以就投保中心的聲請作免供擔保的裁定。(第28條第3項、第34條)除此之外,如果投保中心提起民事訴訟,其中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超過3000萬的部分也可以暫免繳裁判費,即使最後對造勝訴確定,暫免繳的裁判費也可以不用補繳。(第35條第1項、第2項)雖然投保法中有許多看似對投資人特別優惠的規定,但事實上在龐大的金融交易市場中,個別投資人能掌握的資訊,以及可以運用的資源和公司方有天壤之別,因此投保法並不是對投資人特別優待,而是讓兩方的地位達到公平、衡平的狀態,希望大家不要忘記自己享有這樣的權利,並能利用這個權利有效的讓實施不法行為的人負起該負的責任!更多法操文章【大同炒股案】大同公司經營權即將再掀風波?【秒懂新公司法】大同條款 ______________【Yahoo論壇】係網友、專家的意見交流平台,文章僅反映作者意見,不代表Yahoo奇摩立場 >>> 投稿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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